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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類鑑定

本縣依據教育部「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」擬定各學年度鑑定計畫,辦理學前階段至高中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,並依據鑑定結果提報鑑輔會審議安置,鑑定結果為具有特教身分之學生,其安置班型有特教班、資源班、不分類巡迴輔導班、視障巡迴輔導班、情障巡迴輔導班及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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